儿媳闹矛盾 水泥封住为婆婆买的寿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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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一女子因拆迁款分割问题与婆婆产生纠纷,女子一气之下,用水泥将丈夫给婆婆预留的墓穴封掉,并将墓碑上婆婆的寿名也抹去。婆婆得知后茶饭不思,非常生气,并将不孝儿媳告上法庭。

(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长江日报)

王阿婆与丈夫结婚后育有两个儿子。王阿婆命苦,早年丈夫和大儿子都先后去世。小儿子将父亲和大哥合葬在一起,同时还为年迈的母亲王阿婆预留了一个墓穴,等母亲百年后,就与父亲、大哥合葬。

小儿子这个决定获得母亲王阿婆的认可,同时也是民间习俗,并符合法律上的社会公序良俗。

可王阿婆万万没想到的是,自己去给丈夫、大儿子扫墓时,居然发现小儿子给自己预留的墓穴被人用水泥封住了,自己在墓碑上的寿名也被人抹去了。

事后王阿婆第一时间找墓地的管理处讨要说法,可管理处经调查后,却证实是王阿婆的小儿媳所为。

可能管理处的工作人员不明白,小儿媳为什么要这样做。但王阿婆心里很清楚。因为之前因拆迁款利益分割问题,小儿媳对王阿婆有意见,但权利人是王阿婆本人,小儿媳有意见也没用。

也就是说,小儿媳之所以会这样做,实际上是想报复王阿婆,但又怕丈夫责怪,只能以这种方式发泄其心中不满了。但小儿媳此举伤透了王阿婆的心。

亡夫、亡子的墓地对于老人家来说意味着什么,大家都懂。这是王阿婆对他们的精神寄托,现在小儿媳却为了一己之私,破坏了墓地,将自己的墓穴用水泥封了,还将寿名抺去,王阿婆自然接受不的。

王阿婆思前想后,决定将小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小儿媳恢复原状,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

那么王阿婆的诉求,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首先,既然小儿子以父亲、母亲、大哥的名义购买的墓地,那么使用权不能随意变更,即有排他性。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公墓和骨灰堂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时,应当与购买者签订购销合同。墓穴、骨灰存放格位使用人的姓名不得变更。

简而言之,小儿子以王阿婆的名义购买了这个墓地,并登记王阿婆百年后会安葬于此,那么王阿婆就有使用权,且具有排他性。当然,王阿婆百年后,代替他行使这项权利的,只能是他的近亲属了。

民法典明确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其次,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包括恢复原状等责任。

民法典第995条规定,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墓地是小儿子买的,但使用人之一是王阿婆,在王阿婆还在世的情况下,她有权就小儿媳的侵权行为,要求其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

最后,墓穴被水泥封住、寿名被抹去,可以恢复原状,但这种行为对于年迈的王阿婆来说,所造成的伤害是无法“恢复原状”的。即还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明确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支持王阿婆的诉求,判定小儿媳必须恢复原状,并赔偿5000元精神抚慰金。一审宣判后,双方都没有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有网友认为,这个墓地是小儿子为父母、大哥买的,他应该对此不知情的。相信他知道后,小儿媳与他的婚姻关系也走到头了,这是小儿媳咎由自取的!

也有网友认为,破坏他人墓地,历来都是为世人所憎恨。这个小儿媳实在太过分了。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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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儿媳闹矛盾 水泥封住为婆婆买的寿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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