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家门口装摄像头被邻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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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照看和保障父母安全,在自家门口安装监控,却遭到邻居起诉,到底怎么回事?让我们来看今天的案例。

基本案情

A镇的黄先生长期在外地上班,年逾七旬的父母则留在村里生活。为了方便日常照看父母,保障父母安全,黄先生在父母房屋二层屋檐上安装了摄像头和告警装置。由于该摄像头的高度较高且可以360度旋转,因此能够拍摄到邻居老王家前庭、后院进出的情况,同时老王家日常的活动还会引发告警装置刺耳的告警声。

老王认为,黄先生私自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于是找到黄先生多次与其沟通拆除事宜,但黄先生认为,自家安装摄像头是为了看护高龄独居的父母,不同意拆除。无奈之下,老王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黄先生拆除所有可覆盖自家庭院进出的监控设备,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

法院审理

本案是一起与隐私权密切关联的相邻关系纠纷。经实地勘察,法院认为,黄先生家的摄像头可以采集到老王家及其家人在庭院内某些场景的活动情况,包括日常进出人员、出行规律和访客来往等信息,该信息与老王一家的私人习惯及人身、财产安全直接关联,属于法律规定的个人隐私范畴,应受法律保护。

尽管黄先生安装的监控装置已对老王的隐私权造成了现实妨碍,但其初衷是为了方便照看年迈的父母,保护父母的安全,并无意窥探他人隐私,亦无将采集的视频信息对外公布、传播等行为。

最终,经过法官的庭前调解,双方达成共识,黄先生同意降低自家监控设备的高度,并在摄像头对准老王家的角度安装围挡。

律师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于个人信息的认知较为有限,殊不知诸如人员进出、出行规律、访客来往和生活轨迹等信息,都属于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范围。如果监控范围超出合理限度,采集到了他人日常出入信息、活动轨迹等涉及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内容时,就可能会对他人的隐私造成侵害。因此为了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在可能涉及他人隐私的区域安装监控设施前,应与邻居充分协商,并选择合理的安装方式和安装位置,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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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男子在家门口装摄像头被邻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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